体育赛事是否享有著作权,体育赛事的转播是否受法律保护?

admin 37 2024-02-26 03:02:04

这里先要引入一个概念,叫广播组织权,权利主体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即赛事节目的制作者,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即Signal。在直播时,赛场的画面变成了电视节目,其他没有直播权的电视台转播同一体育赛事,必须得到有权直播的电视台的许可,可以看出,广播组织权属于播放者,具体说来是用来保护电视台利益的权利。比如中央五台正在直播一场中超比赛,辽宁电视台未经许可将央视画面导入到辽宁电视台的频道转播,我们可以说,这就侵犯了央视的广播组织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至今没有人给体育赛事转播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和令人信服的界定,我们在这里索性把体育赛事转播权简单概括为:当体育组织或者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赛事和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和新媒体技术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

电视转播权的客体是体育比赛,而主体是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拥有电视转播权是电视台对其直播的体育比赛节目享有播放者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赛事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方,是用来保护主办方利益的权利,这与前面提到的广播组织权完全不同。

广播组织权:保护电视台,针对体育赛事画面、信号 。

赛事转播权:保护赛事主办方,针对体育赛事本身。

以中超为例,中超联赛的赛事组织者就是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作为赛事主办单位,拥有赛事的转播权,足协与体奥动力签署了一个5个赛季80亿的合同,将5个赛季的转播权转让给了体奥动力,体奥动力获得了该项转播权之后,可以进行再次转让,可以寻求商业赞助,可以授权其他媒体,从而获取利润,这种盈利方式的核心,就是体育赛事转播权。同理,CBA的赛事转播权属于中国篮协,全运会的赛事转播权属于主办城市,意甲联赛的转播权则是属于俱乐部。

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指出,建立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机制,实现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序竞争。改革足球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赛事主办方和参赛主体成为主要受益者。创新足球赛事转播和推广运营方式,探索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足球领域融合发展的实现形式,增加新媒体市场收入。

在欧洲,赛事转播权转让是俱乐部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俱乐部的运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和分配方式,也会对赛事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比如西甲联赛的赛事转播权属于各个俱乐部,由俱乐部自己来销售赛事转播权,但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的媒体关注度是不一样的,这也造成了赛事转播权的转让价格天差地别,比如巴萨的赛事转播权收益可能是格林纳达的十几倍,这就造成了一个强者越来越有钱,弱者总也起不来的局面。

中超类似于北欧一些国家的联赛,对赛事转播权采取集中销售、平均分配这种吃大锅饭的方式,比如由中国足协将所有俱乐部的联赛的转播权整体出售给体奥动力,然后将所得收益向各个俱乐部平均分配。2015赛季中超公司为每家俱乐部分配了1000多万元,2016赛季这个数字超过6000万元。这也是为什么联赛后期中小俱乐部为了留在中超不惜动用一切力量赢得保级大战,只要赖在中超,来年就能坐享好收成,但也引起了恒大、权健等俱乐部的不满,因为球队投入不一样,分配方式却是吃大锅饭。

这里重点介绍下当今发展最好的联赛——英超。英超联赛对于赛事转播权采取集中销售,由英足总统一卖掉整个联赛的转播权,然后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家俱乐部:50%的赛事转播权收益是在所有的英超俱乐部中平均分配,这部分是吃大锅饭;还有25%是按照联赛排名分配,排名越高,分配越多,这点FM足球经理的英超玩家应该深有体会;最后的25%是根据俱乐部在电视媒体上的曝光率来分配,这就使一些成绩不好但是收视率很高的球队得到了更公平的收益分配,比如为了争四战斗的阿森纳,排名第七的曼联。

没有法律依据,只有理论学说。

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持企业权利说,即赛事转播权类似于一种财产权,权利属于赛事主办者(俱乐部或者行业联盟),比如中超联赛的赛事转播权归中国足协所有。

关于国内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认定,主流是契约权利学说,这种学说认为,赛事转播权的实质,是主办方与媒体或者体育公司达成的一种契约,双方按照契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力。

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指出,加大中国足球协会市场开发力度。不断增加联赛、杯赛、国家队等的市场开发收益。加快理顺与下属商务公司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下属公司,使其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引入新的竞争主体,建立面向市场、平等竞争的格局。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体育赛事,尤其是在新媒体兴起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层出不穷,以前的侵权方式通常是某个电视台未经许可把转播信号切过来,这种侵权侵权主体好找,取证也比较容易。但现在的新兴的网络媒体利用移动终端侵权通过一个设在国外的服务器,做个转播链接通过手机、平板随时随地就可以观看,即便是查到了这个链接来源,也束手无策,而且这种网站盗播成本极低,但是极易吸引流量,通过植入广告、收取会费等获得的利润却很可观。

商业性持权网站超协议范围传播构成侵权,比如某球帝经过授权取得了一场比赛的转播权,但是却在赛后加播整轮联赛的赛事集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这就属于超授权范围侵权。

境外网站跨地域传播体育赛事节目,赛事转播权协议通常都会约定转播范围,是全球范围转播还是某些国家范围的转播都会约定在协议里。比如中超现在已经向部分东南亚国家出售了转播权,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电视媒体可以观看中超联赛,但是有些境外网站就利用这一点,将视频信号制作成链接在非授权地区进行传播,这就构成了侵权。

说到这里我国的赛事转播权保护力度还是很年轻的,我现在掏出手机随随便便就能找到一个盗播链接,但对于付费的正版网站,我还是由衷的支持的。要知道美国的四大联盟为了打击境外服务器盗播,专门雇佣了5000人,每天坐在那里寻找非法链接,闷声发大财, 找到一个打掉一个,水平真的很高,再看看我国的赛事版权保护力度,我真的替,,,,其实着急也没有用。

赛事转播不是无本买卖,请老铁们支持正版,珍视每一滴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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